锡海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高战郭靓靓 > 乌木令(5)
盗墓是见不得人的行当,民间叫“挖祖坟”,不只犯法,还悖人伦。坟”、“茔”、“丘”、“冢”、“陵”、“寝等均为墓葬的称呼,实际上,盗墓者并不把”墓“成为”墓“而是称之为”钉子“、”乱点子“、”堆子“、”墩子“、”蘑菇“等,比较低下的盗墓者还将其成为”冢子“

当然,盗墓,也是圈外人对盗墓者的一种蔑称,圈内是不会这样称呼自己的。

他们的暗语是“支锅”、“倒斗”、“翻肉粽”或者“挖蘑菇、”“大翻膛”、“刨古董、”“刨栝蒌”等等,一般而言,盗墓盛行地方多为拥有灿烂文明历史的地区,这些国家,因为极其富有,故去的统治阶级和达官贵族,多有珍贵物品陪葬,古语有言:”“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

如《汉书,贡禹传》记载汉朝陪葬品云:“武帝弃天下,霍光专事,妄多藏金钱财物,鸟兽钱鳖牛马虎豹生禽,凡为九十物,尽瘗藏之。”《新唐书,;虞世南传》也载道:“武帝历年长久,比葬,陵中不复容物。”

据史书记载,早在商周时期,盗墓的行为就在中国出现出现,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被盗的墓葬是商朝第一代王商汤之冢,距今约3600年。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日益盛行。如曹操,就从设立”摸金校尉“专职盗墓。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盗墓高峰。第一次是在西汉,当时官方允许民间私人铸钱,而春秋战国和秦代的墓葬中陪葬品最多的也是铜器和兵器,这成为铸币者盗墓的直接动力。第二次是在清代,是历史和文物研究者为了考据历史的研究性盗墓,这一次盗墓高峰对古墓的破坏性不大,也的确给后来的史学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资料。后来时间持续最长的盗墓高峰出现在现代,文物走私的暴利成为更纯粹的诱因。

往往,入土为安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一些礼教是对墓葬是予以保护的,比如在中国,秦朝就有相关法律。《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

汉代关于盗墓的法律更加严厉,《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汉桓帝时,宦者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发墓剖棺”。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从这个记载中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到了唐代,关于禁止盗墓的法律就更加详尽了。《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盗掘古墓一方面靠人的技术、经验,一方面靠操作工具。民间盗掘工具为锹、镐、铲、斧和火把、蜡烛等。明代以前,盗墓贼没有专用探测工具,明代开始使用铁锥,它的出现使盗掘者仅以地面有明显标志的墓葬为对象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盗墓者利用特制的铁锥,向地面无标志的地下探索,一旦找到古墓,根据锥头沾上的金属气味,选好方位,可直接挖洞盗掘。明代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说:“洛阳水土资源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然葬虽如许,盗者尚能锥入而嗅之,有金、银、铜、铁之气(味),则发(掘)。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红外探测仪等现代工具大量出现,让墓葬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而封心和浪子,就是其中最优秀的代表人物之一。

温馨提示:方向键左右(← →)前后翻页,上下(↑ ↓)上下滚用, 回车键:返回列表

上一章|返回目录|下一章